死亡賠償不是死者的繼承,而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在一定范圍內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條件等因素,不一定平均分配。由于死亡賠償在侵權法中是對死者未來收入的損失的補償,其中包括受養人的生活開支,因此,分居時應考慮雙方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死者是否贍養及其他因素。接下來就由深圳勞動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死者近親屬中賠償權利人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首先應堅持自愿協商原則,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數額。
3、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
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即優先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4、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5、但由于感情聯系是一個抽象概念,很難進行量化。因此在審判工作中,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確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對此標準進行合理適用,以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作為認定感情親疏的一個重要方面,即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適當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分和少分。
二、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需要注意事項
1、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2、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不能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死亡賠償金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平均分配,但是近親屬協商達成一致的,也可以按照對死者盡的義務等因素來不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來計算的?!豆kU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上就是深圳勞動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勞動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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