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行潮州分行劃扣林某名下39×××70賬戶中的存款8115987.66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問題。工行潮州分行與林某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林某不履行在該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的,工行潮州分行有權劃扣林某開立在工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中的款項以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該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有效。工行饒平支行向亞太公司發放了1.5億元的貸款,亞太公司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工行潮州分行可要求林某承擔保證責任。接下來就由深圳經濟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擔保責任的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擔保人死亡后是否對遺產承擔擔保責任
在保證合同關系中,保證人以自身信用作擔保,其實質是以保證人不特定的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保證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在保證人死亡后,應以保證人的遺產承擔保證責任。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的焦點是擔保人死亡后是否應利用自然人的遺產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法理理論,義務是責任的前提,責任是違反義務的結果。沒有義務的,沒有違反義務的,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的,就失去義務的效力。在保證法律關系中,保證責任是債權人和保證人通過訂立保證合同為保證確定民事義務,其內容是保證人可能承擔的債務負擔,保證責任是保證人按照協議或法律的規定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保證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下,保證合同合法成立,在債務人不承擔或不承擔支付責任的情況下,債務到期未清償后,產生保證責任的,即產生保證責任。二者的關系是保證責任是保證責任的前提,保證責任是保證責任的歸宿
二、保證人死亡后的財產是否應當用于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在保證人死亡后的財產是否應當用于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上,應當考慮保證人死亡時的保證義務是否已經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是否已經設定。保證人死亡時,如果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尚未設定,保證人的遺產不應用于承擔保證責任; 反之,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已經設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已經轉化為保證責任,其遺產應先用于承擔保證責任,其余的可以分配。在連帶責任擔保中,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連帶責任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其承擔的擔保義務轉化為擔保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擔保責任是以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和債務未能償還為基礎的。在這種情況下,連帶責任擔保人張衛國死亡時,本金債的履行期尚未到期,能否償還也不確定。因此,張維國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尚未轉化為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尚未形成,其遺產不應被用來承擔擔保責任。
三、保證義務的定義
保證義務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通過訂立保證合同為保證人設定的民事義務,保證合同在保證合同有效成立時成立。 債務的內容是擔保人可能承擔的債務負擔,也稱為“或有債務”。 保證責任是指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約時,擔保人依照協議或者法律規定承擔的民事責任。保證義務是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保證義務的歸屬。保證義務在保證合同合法成立時產生,在債務未清償或主債務人違約后產生。 擔保責任是在債務人不承擔或不承擔支付義務的情況下產生的。
擔保義務轉為擔保義務時,擔保人員必須承擔擔保義務。根據保證責任和保證責任理論,保證人死亡時是否產生了保證責任,決定了是否應當用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時沒有產生保證責任,由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屬于或有債務,因此保證責任沒有轉化為保證責任,并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不得利用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時發生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轉為保證責任,或有責任轉為實際責任的,以保證人死亡后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以上就是深圳經濟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擔保責任的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經濟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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