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具體的刑法罪名除了在刑法當中有規定外,我國也有一些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就拿串通投標罪這種在建設工程當中比較常見的罪名來講吧。對于串通投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許多朋友還存在許多疑問。接下來就由深圳合同律師為您講解串通投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合同成立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在簽訂、履行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存在較大的行為。
二、串謀招投標罪的后果之一是對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
三、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只是以合同作為犯罪手段,而在串通投標罪中,行為人只是惡意串通,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達到獲取非法超額利潤的目的,合同仍有待履行,否則其高額利潤無法獲得。
四、在刑事案件中,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串通投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騙取中標的行為,都會涉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以他人名義投標,行為人同意他人或者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協助投標的,當然可以認定雙方共同進行了非法串通投標,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未經同意擅自冒用他人名義甚至偽造相關證明文件參與投標,即使行為人可能通過多人假裝投標壟斷整個投標活動,也不能認定為串通投標,因為名義上的多個投標人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為人,不存在兩個以上主體串通投標的情況。行為人擅自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串通投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騙取中標,造成嚴重危害,達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考慮按照合同詐騙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處理。
五、《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
1、本規定適用于建設工程承包、成套設備或者其他商品的購買、企業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土地使用權出讓、經營場所出租等領域進行招標投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2、本規定所稱招標,是指招標者為購買商品或者讓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過發布招標通知或者投標邀請書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標準和條件,公開或者書面邀請投標者投標,從中選擇中標者的行為。實施招標行為的人為招標者,包括項目主辦人和代理招標活動的中介機構。
3、本規定所稱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的行為。實施投標行為的人為投標者。
4、本規定所稱串通招標投標,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
六、投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1、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2、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
3、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七、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相互勾結,實施下列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1、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2、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3、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者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4、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
5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串通招標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深圳合同律師為您講解串通投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合同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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